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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等级
时间:2015-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中国检察官等级

 

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 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 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

检察官等级的编制

第六条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 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检察官等级按照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十条 检察官等级的评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 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定检察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 准:

(一)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及最高人民检 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的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 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官的等级,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人民检察院 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二级检察官以下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在其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下 列规定晋升: 
       
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检察官等级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在检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 升;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 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四条 检察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十五条 检察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检察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检察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五章

                                                                 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六条 检察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原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最高等级的,应调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七条 检察官违反纪律,可按规定降低检察官等级。但不适用于五级检察官。 
    第十八条 检察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检察官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应取消检察官等级。 
    第二十条 检察官等级降低、取消的批准权限与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军事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及晋升办法参照本规定另 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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