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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中心工作相关规定
时间:2015-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案件管理中心工作相关规定

 

一、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受理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来访业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检察业务考评;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完善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相关工作规定

(一)案件受理与登记

对于侦查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等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案件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即时登记,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二)流程管理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在流程监控中发现办案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法办案规范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对于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三)涉案款物监管

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时进行审查,并及时办理入库保管手续。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立即将扣押的款项存入专门账户,将扣押的物品送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入库保管手续,并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违法或者严重违纪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需要调用、移送、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出库手续。

(四)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接待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

(五)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办7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投诉本院和下级院有关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组织、协调本院各业务部门对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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