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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1-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主要工作回顾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的五年,是伴随着全国检察机关里程碑式重塑性改革,首府检察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再创辉煌的五年,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依靠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在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中强化首府意识、首善标准、首府特色,持续打造更高水平的南宁检察,用奋斗出彩的行动和业绩,实现了领跑全区、走在前列的目标。五年来,首府检察稳健发展字当先,深入实施检察规范化、检察队伍建设、基层检察院建设三大提升工程,首府检察工作全面上水平,整体上台阶市检察院连年在全区检察机关综合评定中获评优秀,连年在全市机关绩效考评获评一等等次,首府检察发展不断升级进位;首府检察业务质效字贯穿,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做优做强做实做好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市检察机关主要办案质量指标继续保持全区前列,四大检察十大业务195件案件入选全国、全区指导性、典型、精品案例,各项工作在全国、全区性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或交流推广58次,南检品牌打造初现成效;首府检察队伍建设字凸显,着力加强检察人员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集体141个(次)、个人153人(次),涌现出全国年度法治人物易燕平,全国检察机关一等功获得者周培,全国检察业务人才孔德雨、何芳,全区一等功公务员杨亮,邕城平安卫士苏冰琳、张牡丹等一批政治强、业务精的检察榜样,进一步激发首府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首府检察基层基础字突出,围绕建立全面全程的规范化标准化业务运行体系,务实长效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体系,数据驱动的科学化信息化检务管理体系,首府检察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横州市检察院、江南区检察院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市检察院2次荣获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市检察院、宾阳县院获评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示范院,厚植了发展根基。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在服务保障大局中彰显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自觉讲政治顾大局,主动把检察工作摆到全市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忠诚党的事业有高度。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中把牢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制定向市委及政法委和上级检察院党组请示报告报备重大事项清单,细化规范工作流程,市检察院党组积极向市委报告全市检察工作情况,把讲政治要求落实到日常检察工作中。聚焦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防个人极端案事件,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犯罪,起诉41人,加大对危害边境管理秩序和涉外各类犯罪惩治力度,起诉320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边疆稳定。以不变的忠诚和担当持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衔接配合,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决定逮捕152人,起诉491人,成功完成了上海市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受贿案、广西中医药大学原校长唐农受贿案、玉林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庄浩受贿案等大要案的公诉工作,全力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立案侦查10人,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更多的检察力量。

深化扫黑除恶有力度。着力打深打透,坚持领导包案领办、上级院督导把关、业务专家跟进指导等办案模式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准逮捕842人,起诉871人,成功办理了全国扫黑办督办的“4·10”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全区扫黑除恶典型案例X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李汝英恶势力团伙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并强占村委集体财产等一批重大涉黑恶案件;坚持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客观公正立场,监督立案154人,追加逮捕154人,追加起诉57人,对侦查机关未以涉黑恶性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法认定78人,对侦查机关以涉黑恶性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不予认定35人;着力打伞破网,发现和移送保护伞线索226着力打财断血,监督、配合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黑财”4600余万元,逐案提出处置意见和财产刑量刑建议,推进黑财清底;着力行业清源,制发整改检察建议78份,其中,西乡塘区检察院针对“7.13”涉黑团伙案中暴露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城中村建设管理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获评全区扫黑除恶精品检察建议。全市检察机关在全区检察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综合评估评比中总分排名第一,3个单位获评全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集体),2人分别荣获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现突出个人嘉奖、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个人。

法治护航营商有温度。坚决贯彻党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依法办理涉疫案件50人,出台保障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10项措施,突出成效获《检察日报》头版报道。着力构建亲清检商关系,全市检察机关共与辖区内工商联合会设立民营企业工作站12个,建立沟通联系机制17项,主动联系服务企业、依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强化综合司法保护,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737人,起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206人,会同公安机关清理、排查出涉企刑事诉讼挂案171件,已督促办结149件,其中,良庆区检察院针对侦查机关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涉非公经济挂案”— 温某某合同诈骗案依法监督撤销案件,是广西首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成为全国办理此类案件的范例。积极主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制定实施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18措施服务保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建设17条意见,健全琼桂粤地区三市检察院反走私司法协作机制,设立自贸区南宁片区检察室,办理涉自贸区案件68件,着力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各类司法问题。

助力脱贫攻坚有精度。出台南宁市检察机关服务精准脱贫

攻坚战工作实施意见》加大扶贫济困力度,先后选派48人担任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员,入村帮扶干警633人次,积极为贫困村协调、筹集及投入资金,助推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建设,全市两级检察院38个结对挂点村建档立卡的2991名贫困户全面如期脱贫,1名检察干警获评全区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立足检察职能聚力脱贫攻坚,起诉涉及扶贫资金犯罪5人,起诉影响扶贫工作犯罪24人,促进扶贫资金真正惠及贫困群众;良庆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依法履职,整治废弃农资包装物并建立长效机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把服务精准扶贫与司法救助工作紧密结合,为1063名因案致贫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1059.31万元;加强农民工群体利益保护,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95件,帮助追回血汗钱”815万余元。

保护碧水蓝天有深度。依法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整治,起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600人。聚焦黑臭水体、固体废物污染、非法采矿等环境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办理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09件,通过办案挽回被损毁林地621.71亩,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549.22亩,督促清理处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生产类固体废物3598.4吨,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和其他空气污染物企业、违法养殖场66个,开展守护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建立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湖模式,治理恢复被污染的饮用水源地面积1.9万余亩,其中,上林县大龙湖违法网箱养殖的成功整治得到了到现场视察的四级人大代表及到访的东盟检察代表团的一致好评。良庆区检察院推动建立的八尺江流域共治长效机制,有效解决了八尺江(库)流域因跨多城区而无法统筹治理的难题,检察履职进一步擦亮了中国绿城名片

二、聚焦主责强主业,在坚守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中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秉持客观公正的检察立场,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当好平安南宁的建设者。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既是犯罪的追诉者,又是无辜的保护者,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7569人,起诉46415人,约占全区总数的五分之一,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1506人、不起诉1646人。全市两级检察院均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等设立派驻检察室,监督立案1393件,监督撤案1710件,追加逮捕1624人,追加起诉1530人,监督效能显著提升。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22件,其中,马山县某小学教师性侵2名女童一审被判无罪案件,经马山县检察院与市检察院依法抗诉,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入选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重拳整治纸面服刑出狱等问题,对1990年以来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自行筛查116699件,经自治区教整办、市教整办案件评查专班认定的8件问题案件、瑕疵案件已整改完毕;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2932获评全国精品案件2件;依法办理特赦监督案件成绩突出,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和员额检察官黄伟同志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彰

做强民事检察,当好民生福祉的维护者。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依法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107件。提出抗诉76件,法院已再审改判39件;提请抗诉353件,上级检察院已采纳31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0件,法院已采纳42件,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发出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检察建议580件,法院已采纳541件,确保程序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793件,法院已采纳653件,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信息通报、案件线索双向移送、会商研判,审查涉嫌虚假诉讼案件130件,作出监督决定64件,涉案金额8300余万元,大力整治假官司,维护当事人权益和诉讼秩序。西乡塘区检察院成立全区首家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检察院在我市召开全区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我市该项工作经验

做实行政检察,当好法治政府的促进者。有效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既依法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30余家行政单位会签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强化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共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活动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等各类行政监督案件446件,其中,提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66件,促进解决行政决定打白条的问题。针对个别案件长期程序空转,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做好监督纠正、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工作,化解行政争议77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执法公信,马山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调查核实和司法审查专业优势,在办理一起涉及林木、林地权属行民交叉案件中,一揽子解决民事、行政争议,相关经验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当好公共利益的保护者20177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直得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视支持,市委将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列入年度市直机关法治建设绩效考评,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法治南宁建设整体布局中一体谋划和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促进社会公益保护提供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支撑。牢记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围绕让群众抬头看得见蓝天白云,身边环绕绿水青山,吃得放心,用得安全开展多领域公益保护,立案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益诉讼案件1553件,院均办案量居全区首位。注重保卫舌尖上的安全健康查处毒油条”“毒狗肉等假冒伪劣食品逾100公斤,督促297家不合格网络餐饮店停止经营,对1576个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及周边食品流动摊点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市民吃上放心药、安心菜、合格米、健康水;守好国有财产的坚强岗哨 督促收回国有财产和权益共价值9664.52万元,其中督促收回被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916.03万元,督促收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136.21万元,督促收回被套取或冒领的国家补贴金1029.4万元,督促收缴行政处罚罚款111.19万元,督促收回其他积欠的国有财产和权益价值2471.69万元;维护英雄烈士的神圣荣光市检察院对侵害雷锋英烈权益行为提起全区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稳妥办理军人优先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5件,捍卫军人权益,助力南宁争创双拥模范城7连冠。良庆区检察院、上林县检察院、横州市检察院分别成功办理了全区首例国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全区首例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全区首例生产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案等一批立得住、可借鉴的典型案件,共同打造了公益诉讼检察南宁经验

三、践行初心担使命,在优化法治保障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

坚守为民初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通过监督办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落细落实市域社会治理措施,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检调对接、释法说理等纠纷化解机制,积极促成案件当事人和解1293件,连续5年保持涉检进京非正常上访为零,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全市检察机关均规范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行预约接访主动化、接待时间常态化接访答复对口化做到群众信访有效联系件百分之百按期回复?,江南区检察院作为全区试点单位试行群众最多访一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周期过长问题,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扬,兴宁区检察院聚焦服务民生的枫桥经验检察版做法在全区现场会上交流推广。

用心用情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全市检察机关或设立专门机构、未检办案组或由独任检察官专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常态化督导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依法从严惩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起诉1769人,同时依法惩戒矫治涉罪未成年人,起诉1825人,对罪行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起诉228人,附条件不起诉190?,认真落实亲职教育?、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疏导、引入社会力量?、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与团委、妇联、关工委等建立检察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成集检察办案、家庭教育、社工帮教于一体的专门办案场所6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5个,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组建法治进校园巡讲团,受教育人数37万余人,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表现突出个人等荣誉称号。

有力有效助推平安南宁建设,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严惩故意杀人、放火、绑架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起诉10261人;坚决惩治黄赌毒、盗抢骗等多发性犯罪,起诉22802人,尤其坚持对毒品问题零容忍,上林县检察院依法推动未查获毒品实物的零包贩毒案件捕得下、诉得出、判得重,形成上林经验助力全县禁毒重点整治降级摘帽,获自治区禁毒委充分肯定并向全区政法机关推广江南区检察院一起惩治新型毒品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61人,与公安、法院通力协作追赃挽损逾1亿元,守好群众的钱袋子;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积极推动与法院、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就案件管辖、证据收集、财产查控、法律适用等达成共识,形成打击合力,起诉2664人,此类案件多发地的宾阳县检察院密集式开展逐户巡查、普法和劝投工作,全面挤压违法犯罪空间,成绩显著,获评全国网络犯罪检察成绩突出集体

四、深化改革促提升,在转型升级中展现推进创新发展的检察品质

把承接顶层设计与注重基层探索有机结合,持续更新司法理念,细化改革举措,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机制建设。

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心组织、高质量完成广西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任务,健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检察官选任、退出、增补常态化机制,全市检察机关确保将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在司法办案一线,修订完善检察官权责清单,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12182件,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行网上办案,严格执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办理机制,建成并启用全区首家案件管理一平台两中心?,强化对司法责任制运行信息化、规范化全程监管。

全面完成检察机关重塑性改革。全市检察机关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配合完成了职能划转、人员转隶等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共向市、县(区)监察委员会划转政法专项编制213名,实际转隶人员160人,高质量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市委主要领导对南宁市检察机关的表现作出体现了很高的政治觉悟的充分肯定。以转隶为转机,贯彻执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关于更好发挥人民检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新要求,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规定,全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设立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格局相适应的检察内设机构,首府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总体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齐头并进、全面发展态势,检察专业化持续加强。

积极推进各项检察改革。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该用尽用、规范适用,检察环节适用率稳定在80%以上,量刑建议?采纳率98.84%,提升诉讼效率,减少社会对抗。以求极致的要求全面推行以-件比 ?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规范提前介入程序、强化引导侦查、严把案件审查关,-件比”1.0778,压减了九千余个非必要办案环节、统计中的案件,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群众诉累。扎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行检察业务专家接访、多部门联合接访、远程视频接访等措施,市检察院、江南区检察院、青秀区检察院、横州市检察院、马山县检察院等5个单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五、从严从实强队伍,在夯实基层基础中激发奋进新征程的昂扬精神和内生动力

坚持抓党建、带队建、强基层、促业务,努力建设四个铁一般的过硬首府检察队伍。

坚持政治建检。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新发展阶段首府检察工作,出台《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首府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以党组理论中心组示范学、党支部书记率先学、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党员干部跟进学四学活动,开设书记讲堂”“党员讲堂,推行行动学习进支部,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书记引航担使命活动为抓手,建立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建强基本组织、建好基本队伍、健全基本制度,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开展,确保政治过硬、组织过硬、队伍过硬、业绩过硬,在全区检察机关党建会议上介绍经验,市检察院连年获评市直机关优秀党组织称号,被评为市直机关模范机关示范单位

坚持素能强检。按照四个铁一般的要求,着力提升检察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大力实施检察人才培养工程,健全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认真落实案例指导、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制度,市检察院自行开发的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相关课程获评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各业务条线以学思讲写用实务建设为指引,组建检察专业团队,分层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努力培养各业务条线行家里手,同时,统筹形、实、魂全面加强首府检察文化建设,打造学习型检察院”“文化检察院,强素质、铸业绩、塑形象,凝聚首府检察精气神,引导和激励检察干警立足岗位建功立业,3人获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一等功,99人(次)入选全国、全区检察业务专家人才库,5人荣获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69人(次)获评全国、全区各类业务标兵、能手。

坚持从严治检。坚持的主基调,主动接受上级检察院党组巡视、市委巡察,对发现和反馈的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市检察院成立检务督察部(巡察办),履行执法督察、政治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工作职能,积极推进系统内巡察全覆盖,强化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市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自治区检察院述职述廉报告工作,并接受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述职述廉报告。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0198月组织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记录报告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555件,院领导带头记录报告269件,做到逢问必录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聚焦中央指出的政法队伍存在的共性问题全面查,聚焦六大顽瘴痼疾重点查,聚焦检察监督职能行使深入查,聚焦岗位责任对照查,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后半篇文章,坚持查改治建一体推进,达到了预期目的,促进全面从严治检更加严紧硬

坚持强基固检。深入实施基层检察院建设提升工程,完善落实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基层工作机制,组织全市基层检察院一对一结对帮扶,共建共赢,努力打造一院一品”“一院多品基层建设新格局,江南区检察院作为全区基层检察院的唯一代表参加全国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展、良庆区检察院首创全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异地监管机制、上林县检察院建立了全区首个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等,基层发展活力持续迸发。坚持科技强检战略,全面建成使用网上办公、移动办公系统,正式部署应用广西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常态化运用远程视频接访、提审及出庭系统,市检察院研发的邕江检察党旗红智慧党建程序获得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网上轻应用作品奖,建成全区检察机关首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中心,实现了科技强检成果与检察业务发展深度融合。

六、接受监督立公信,在加强和改进工作中严格规范检察权运行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除定期全面报告外,全市两级检察院还分别向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41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邀请代表视察工作、参加检察开放日、旁听观摩评议庭审、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听证等活动1106人(次),走访人大代表1536人(次)真诚地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办结,及时答复,真诚地把接受人大监督、吸纳代表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建立民意收集转化机制,邀请政协委员、党外人士、律师代表、企业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各类座谈会1511人次,推动社会监督常态化。深化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听取辩护意见1841人次,为律师提供电子阅卷、预约会见、诉讼信息推送等服务12616次,市检察院、武鸣区检察院荣获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示范单位称号。定期公布办案数据,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信息120210条,总量居全区首位。健全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用好两微一端一网站,及时公开检察工作情况。全面推开检察公开听证?,举办听证会185场,范围覆盖四大检察业务,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落实员额检察官动态调整机制,形成了由检察官权力清单、案件办理全流程监管、案件质量评查评鉴、司法责任追究、检察官业绩考评等重点环节组成的全链条、立体式监督体系,推动检察官严格规范履职,确保依法办案。常态化开展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定期通报案件流程运行情况,严格对照检查整改,提升监督办案质量、效率、效果。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我们深切体会到,立足首府实际,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紧紧依靠党的绝对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践行初心使命,确保首府检察发展正确政治方向;必须聚焦主业顾大局,坚持宪法定位,加强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服务大局促发展、打击犯罪保稳定、强化监督促公正、维护法治树权威、化解矛盾促和谐的作用,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必须争创一流谋发展,坚持思想引领,转变检察理念,着力勇于担当,敢于善做善成,让检察工作在改革中发展,在创新中前进,持续打造首府检察工作升级版;必须高标定位重自强,坚持专业化职业化方向,提升专业能力,涵养专业精神,主动担当作为,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廉洁从检,不断提高首府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服务大局的措施需要持续深化细化实化,融合深度、保障力度、服务准度仍需进一步提升;检察能力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四大检察发展仍不平衡;检察队伍内生动力需进一步激发,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还需不断加强;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升办案质效还有提升空间。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高度正视,切实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安排

十四五跨越式发展的新征程已经开启,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举旗定向,吹响了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冲锋号,首府检察人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市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心怀国之大者,聚焦把检察工作谋得更实、抓得更紧、做得更好,全力推动首府检察工作创新性、引领式、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保障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一是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在政治站位、强化自觉上实现新提升。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聚魂,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将党的绝对领导优势转化为检察工作效能。自觉与党中央在思想上看齐、政治上对标、行动上对表,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中央、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市委主要领导提出的贯彻要求,充分履行好政治性极强的检察职责,用法律监督的实实在在成效,努力向党和人民交出合格答卷。

二是聚焦全面依法治国新部署,在履职尽责、提升品质上展现新业绩。恪守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强化能动司法,扎实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强化刑事检察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深化落实司法理念,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大更实的作用;抓好民事诉讼精准监督,持续学习贯彻民法典,大力推进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深化行政检察,着眼化解争议、监督权力、救济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案结事了;紧盯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难点,深化对公益问题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形成全面综合保护格局;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增强创新意识、品牌意识,加快培育更多更新的工作增长点,办好案、出精品,打造优质南检品牌。

三是对标南宁高质量发展新战略,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上作出新贡献。全面聚焦十四五规划和市委六个全面提质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精准治理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加大对洗钱犯罪、网络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新型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实践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精准对接司法需求,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突出服务重要发展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细落实检察政策,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的法治环境。持之以恒做好检察为民工作,以求极致的态度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检察产品。

四是坚持筑牢检察事业发展根基,在强化素能、锻造队伍上积蓄新动能。紧紧围绕建设与强首府战略相匹配的一流检察队伍,强化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教育,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和改进检察管理,健全检察权规范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努力打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检察铁军。持续升级智慧检务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实现检察系统设施联通、网络畅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以智能化手段提升检察生产力。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检务保障建设,不断夯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基础。

各位代表,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要求,勇毅笃行开新局,奋楫扬帆谱新篇,以新担当新作为开启首府检察工作新征程,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快推动南宁高质量发展,勇当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排头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有关用语说明

2.201610月至20219月办理案件情况图表

3.近年来办理的典型案例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格局。

2十大业务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3.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查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认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 “挂案:指刑事案件立案后本应向前推进、移送起诉,或者认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应予撤案,但却长期搁置的案件。

5. 国家司法救助: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6.“河长+检察长20209月,市检察院与市河长制办公室会签《南宁市河长制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确立该机制,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通过信息共享、办案协作、日常联络、学习交流等方式,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合力,更好推动河湖治理。

7. “纸面服刑指写在纸上的判决没有实际执行。出自巴图孟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却一天监狱都没进过一案。1992年,17岁的巴图孟和因口角持刀将韩杰儿子捅伤,此后韩杰儿子因心脏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次年,巴图孟和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5年。然而判决生效后,巴图孟和直接从看守所回到了村庄,并未去监狱服刑。2007513日,也就是当年案发之后15年整,巴图孟和到监狱拿到刑满释放证明书,一天牢也没坐过的巴图孟和,在纸面上完了15年的刑期。

8.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9.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以及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1.枫桥经验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枫桥经验,为此,1963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12. 12309检察服务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而建设的集网上网下于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对外服务平台,包括受理群众控告举报、案件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法律咨询等多种功能,覆盖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和新媒体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站、12309手机客户端(App)、12309微信公众号提供检察服务。

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秀灵路58号。

13. 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群众信访做到件件有回复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对群众信访要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以推动群众信访问题的解决并取得实效。

14.一号检察建议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15.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推行该项制度有利于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16.亲职教育:国家强制要求涉罪未成年人或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接受专业的教育指导,其目的不仅仅在于提升父母教养子女的技巧与能力,更在于督促父母切实履行其监护教育职责。

17.引入社会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中提出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预防类、维权类、矫正类三大类、八小类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内容。

18.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9.案件管理一平台两中心一平台为综合业务平台,包括收送案窗口、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公开、律师接待窗口等,两中心为案件数据分析中心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20.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1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酌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向法院提出具体的包括刑种、刑期和附加刑在内的量刑主张。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制约,促进法院公正量刑。2010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

22.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的直观反映。指的是当事人涉及的司法事件,即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就是一个案子;是指检察机关对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在审查起诉直至判决期间包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等节点,每一个节点为一就是与检察院受理案件数的比例。

23三个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4.检察公开听证:即检察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等人员参加评议,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案件。

附件2

附件3

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案件 检例第91号)

关键词

合同诈骗 合同欺诈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侦查环节挂案监督撤案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当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要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准确认定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发现公安机关对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合同诈骗进行刑事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撤销案件。对于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挂案,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男,197510月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甲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人。

20104月至5月间,甲公司分别与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钦州市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和110万元的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成后,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2011831日,丙公司广西分公司经理王某某到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以下简称良庆公安分局)报案,该局于20111014日对甲公司负责人温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此后,公安机关未传唤温某某,也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2019813日,温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912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19826日,温某某的辩护律师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纠纷系支付工程款方面的经济纠纷,并非合同诈骗,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调查核实。经走访良庆公安分局,查阅侦查卷宗,核实有关问题,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接收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查明:一是甲公司案发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2006年至2009年间,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甲公司建设钦州市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项目,资金由甲公司自筹;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向钦州市环境保护局钦北分局等政府部门递交了办理钦北区引水工程项目管道线路走向意见的报批手续,但报建审批手续未能在约定的开工日前完成审批,双方因此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甲公司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三是报建审批手续完成后,乙公司、丙公司要求先支付工程预付款才进场施工,甲公司要求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不下,乙公司、丙公司未进场施工,甲公司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四是甲公司在该项目工程中投入勘测、复垦、自来水厂建设等资金3000多万元,收取的18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用于自来水厂的生产经营。

监督意见。2019916日,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向良庆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良庆公安分局回复认为,温某某以甲公司钦州市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项目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履约保证金,而该项目的建设环评及规划许可均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实际履行建设工程能力,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引水供水工程项目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交该项目报建手续,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在项目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后,甲公司又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补救措施,并且甲公司在该项目工程中投入大量资金,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也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因此,不足以认定温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甲公司不退还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乙公司、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系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形成的侦查环节挂案,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19927日,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向良庆公安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

监督结果。良庆公安分局接受监督意见,于2019930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温某某合同诈骗案。在此之前,良庆公安分局已于2019912日依法释放了温某某。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撤销案件。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有权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涉案企业认为公安机关对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合同诈骗进行刑事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制作《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注重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形成的挂案,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监督意见。由于立案标准、工作程序和认识分歧等原因,有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逾期滞留在侦查环节,既未被撤销,又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形成挂案,导致民营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发现侦查环节挂案的,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至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至九条

广西某建工公司及其分公司与南宁市某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申请监督案

(入选全区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虚假诉讼 滥用诉讼权利 伪造证据 调查核实权

要旨

案件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据,虚构买卖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骗取法院生效判决,达到非法占有目的,妨碍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18521日,南宁市某商贸公司以广西某建工公司及其分公司不付钢材款本金及钢材款的资金占用补偿金为由将上述公司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支付拖欠钢材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339531.70元。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8830日开庭进行审理,后南宁市某商贸公司于宣判前以寻求庭外解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11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南宁市某商贸公司撤诉。

20181227日,南宁市某商贸公司再次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起诉广西某建工公司及其分公司,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上述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330000元。法院于2019422日再次开庭进行审理。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情况。2019613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广西某建工公司分公司的监督申请,审查中发现南宁市某商贸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存在异常及运输车辆不符合货运要求,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

审查核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案件后,通过调取案卷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发现南宁市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撤诉后,并未与广西某建工公司及其分公司协商庭外解决相关问题,而是借机伪造关键性证据,以用于第二次起诉。其次,通过发货单上记载的车牌号,调查上述车辆的型号、营运状况、运输情况,发现所涉车辆均不符合货运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确定不可能从事钢材运输的事实。最后,通过第三方机构审计涉案项目实际钢材用量,确定南宁市某商贸公司超存在虚构供货量的事实。

监督意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74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查实涉嫌虚假诉讼相关情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201991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南宁市某商贸公司的起诉。

2020126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跟进发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南宁市某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并未及时解除对广西某建工公司分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该公司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受阻,经检察机关快速反应,积极与法院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该公司分公司名下价值533万余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典型意义

1.依法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是成功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重要手段。只有经过才能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发现案件存在虚假可能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查账、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及涉案人员、借鉴专家意见、鉴定结论等措施,最大限度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仅从书面证据无法查实虚假之处,必须依法对涉案运输车辆的型号、营运状况、运输情况、供货单及涉案工程开展实地调查,才能查明南宁市某商贸公司存在虚构供货量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2.检察监督应持续跟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南宁市某商贸公司的起诉,但未及时解除对广西某建工公司分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检察机关发现该情况后,及时与法院协调沟通,促使解除了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加大对其打击力度。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公安的沟通协作,形成司法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甘某某与马山县林业局、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纠纷化解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专刊登载推广经验案例)

【关键词】

行政检察 行政复议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要 旨】

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恪守检察权与行政权边界、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的情况下,可以依托于与行政机关建立的平台、机制或者受邀,协助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调查核实和司法判断专业优势,为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提供强力的检察支撑。

【基本案情】

2014428日,甘某某与马山县周鹿镇甲村A屯经联合社(以下简称A屯)订立种植林木的土地承包合同。20203月,甘某某申请采伐其种植的林木,经马山县周鹿镇农业和林业站依法公示无异议,马山县林业局于同年723日向甘某某核发四张《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甘某某完成林木采伐总量的三分之一后,马山县周鹿镇甲村B屯经联社(以下简称B屯)对甘某某砍伐的林木及林地向马山县林业局提出权属主张,对甘某某单方与A屯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提出异议,要求县林业局收回已核发给甘某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马山县林业局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甘某某发出《关于暂停林木采伐的通知》。甘某某认为争议地上的林木是其种植经营,B屯对林木所有权也主张权属没有依据,县林业局通知其暂停林木采伐不合法,遂于2020812日向马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恢复其林木采伐许可。

检察机关协助化解情况

线索来源。20201221日,马山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的政府部门马山县司法局根据《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马山县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规定,邀请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协助该局对该案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调查核实。接到协助化解行政争议的邀请后,马山县检察院听取了马山县司法局的案情介绍以及查阅了行政复议卷宗,认为该案虽是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纠纷,但还涉及林地、林木权属的民事争议,案件存在行民交叉的情形,而且民事争议属于引起本案行政争议的根源,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揽子化解民事、行政争议。据此,马山县检察院确定调查核实的重点为:涉案土地权属归A屯还是B屯?地上林木是否甘某某所有?马山县检察院在恪守检察权与行政权边界、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的情况下,围绕调查重点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查勘争议地现状、听取当事人意见、询问相关知情人员、走访马山县林业局、乡镇政府及甲村委、调取土地承包合同书、林木采伐许可和确权申请书等证据材料,查明:甘某某与A屯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涉案《林木采伐许可证》载明的采伐区域确属B屯与A屯争议多年的土地,但凭目前在案证据难以断定归哪一个屯所有。2014428日,A屯将争议地发包给甘某某,由甘某某种植林木,涉案林木确属甘某某所有。B屯在得知A屯发包争议地以及县林业局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认为争议地历来属于B屯所有,A屯无权擅自发包,而甘某某未经B屯同意在争议地上种植经营林木,应承担侵犯B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此,B屯在主张争议地权属的同时,也对地上林木主张权属。

处理意见。马山县检察院认为,本案行政争议有化解的可能,理由:涉案林木所有权属于甘某某的事实是清楚的,B屯主张林木权属的真实目的是向甘某某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而非真的认为林木属于该屯所有,只要促成甘某某与B屯达成民事侵权纠纷方面的和解,林木权属争议即可解决;对于争议地权属争议,根据现阶段掌握的证据,难以断定归哪一个屯所有,故应在引导A屯与B屯同意维持由甘某某承包经营现状的情况下,引导两个屯同意通过协商、申请政府确权等法定程序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民事争议方面一旦达成这两项和解,暂停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形即告消除,县林业局许可甘某某恢复采伐后,行政争议自可化解。

化解结果。马山县检察院及时将查明的事实以及化解争议的思路向马山县司法局反馈,该局表示赞成,双方就开展化解工作的细节进行磋商、达成共识、形成合力。随后,马山县检察院一方面找到甘某某反复做释法说理工作,向其言明争议地至今难以确定权属,不排除属于B屯所有,所以B屯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有一定道理,且为了尽早恢复采伐、产生收益及为后续能顺利经营,建议其与B屯协商和解,明确涉案林木不属该屯所有,以解决林木所有权争议。另一方面,马山县检察院多次前往B屯和A屯,召集双方村民代表进行沟通协调,摆证据、说法律、讲道理,言明涉案林木属于甘某某所有且甘某某有和解意愿,而争议地目前无确切证据属于哪一个屯所有,双方应及早协商确定权属或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向政府申请确权,以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多次的释法说理、调解,触动了甘某某、A屯及B屯村民的思想,各方均表现出和解的意愿。在此基础上,马山县检察院于20201227日召集县林业局、B屯、A屯、甘某某等参加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会议,在县司法局、周鹿镇政府、周鹿镇甲村委会的见证下,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按既定的调解思路达成和解,当场签署和解协议。20201231日,马山县林业局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关于恢复林木采伐的通知》,同意甘某某恢复林木采伐。甘某某随即向县司法局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局作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决定。至此,该行政争议连同涉及的民事争议得到一揽子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1. 在行政复议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受邀协助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并应充分发挥调查核实和司法判断专业优势,当好政府的法治参谋。在恪守检察权与行政权边界、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托于与行政机关建立的平台、机制或者受邀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并利用司法判断专业优势,厘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和争议焦点,为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提供强力的检察支撑。本案中,在马山县司法局根据《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马山县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发出协助化解行政争议的邀请后,马山县检察院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在查清案件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经严密分析判断,精准确定争议焦点、化解争议思路及步骤,为后续争议得到实质化解提供了强有力的检察支撑。

2. 检察机关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化解行政争议时一并调解相关民事争议,一揽子化解民事、行政争议。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争议,很多情况下起因在民事争议,此类行政争议的解决需以民事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因此,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其实,检察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检察监督中化解行政争议,同样可以适用这一方式,只要化解了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化解自然水到渠成。本案中,既有甘某某与县林业局的林业行政许可争议,也有B屯与甘某某的民事侵权纠纷和林木权属纠纷、B屯与A屯的林地权属纠纷这些民事争议,属于典型的行民交叉案件,而甘某某与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纠纷的根源,正是前述民事争议。因此,马山县检察院大胆参照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规定,先调解促成各方就民事争议达成和解,随后行政争议迎刃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某机电公司、南宁某机电商行、南宁某五金商行、马山县某五金店侵害烈士雷锋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选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侵害雷锋肖像权 宣传教育 捐赠

【要 旨】

将烈士雷锋的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侵犯了雷锋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烈士近亲属没有提起侵权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不容侵犯,捍卫英雄,守护良知,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基本案情】

浙江某机电公司于2017122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2017107日,该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第20933316陆军1的商标注册证,该公司使用陆军1商标时,部分产品上印有雷锋肖像。20181月左右,浙江某机电公司开始向南宁某机电商行提供印有雷锋肖像的陆军1产品。截止20199月,浙江某机电公司向南宁某机电商行提供货物的价款总计10余万元。其后,除直接销售外,南宁某机电商行又先后向南宁某五金商行和马山县某五金店提供涉案产品供其零售。马山县某五金店在经营销售涉案产品时,制作了印有雷锋肖像的店面招牌。2019917日,和兴五金店店面招牌已被经营者自行拆除。1119日,浙江某机电公司、南宁某机电商行、南宁某五金商行和马山县某五金店一同通过南宁市慈善总会向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向捐款3万元,用于退役军人的帮扶解困。

【调查和诉讼】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马山县某五金店店面招牌上印有雷锋肖像,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长沙市望城区雷锋纪念馆于2019419日出具《证明》、《雷锋生平年表》,证实雷锋不满七岁成为孤儿,无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宁市人民检察院遂于96日立案。

1018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2.被告通过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3.被告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内容需法院审核后发布;4.赔偿损失(暂不请求具体赔偿数额,视被告的改正行为、认错态度、认识转变等情况而定)。提起诉讼后,为增强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于 1017日邀请南宁市内的被告方代表与民行检察干警一起观看了《雷锋》相关影片,重温雷锋精神的内涵,并将影片资料刻录成光碟邮寄给被告浙江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方代表在观影后均表示,雷锋是永存的英雄,雷锋精神是一种精神力量,激励着我们每一个人,要把雷锋精神更好的传承和发扬下去。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得知被告有向退役军人捐赠弥补侵害英烈权益过错的意愿后,积极联系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南宁市慈善总会,并最终促成浙江某机电公司、南宁某机电商行、南宁某五金商行和马山县某五金店于1119日一同通过南宁市慈善总会向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向捐款30000元,用于退役军人的帮扶解困,并在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捐赠仪式。

11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被告将雷锋肖像用机电产品和店面招牌上,未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2.被告在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后,能够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3.被告经检察机关宣传教育后,对雷锋和雷锋精神有了更加深刻的认知,并明确表示以后会注重英烈权益的保护。4.雷锋精神是属于全社会全民族共同的宝贵记忆,是无价的精神财富,本案中难以用经济价值进行衡量,且被告已通过南宁市慈善总会向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向捐赠了3万元用于退役军人的帮扶解困。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四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并发布了道歉、召回公告。南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及新闻媒体记者等50余人现场观看庭审,庭后纷纷表示该案非常有教育意义,重温了雷锋事迹和雷锋精神,正如习近平总书记题词所写的那样:雷锋精神是永恒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广西电视台、南宁市电视台、南国早报、南宁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不仅属于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亲属,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侵犯英雄烈士的肖像,就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四名被告通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恰当性,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自愿主动提出向退役军人事务局捐赠3万元定向用于退役军人的帮扶解困,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办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社会效果。英烈保护法将公益诉讼作为保护英烈权益的重要诉讼制度,授权检察机关在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释放了用公益诉讼为捍卫英烈名誉立规矩、划红线的社会正能量,有效遏制了侮辱、诽谤英烈名誉的逆流之风。检察机关以望尽天涯路的情怀和追求,以常态化的积极作为,助力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的破茧成蝶,从而确保其真正成为捍卫英烈名誉的法治利器,以法律名义对侵害雷锋肖像权说,助力于全社会形成积极传承、大力弘扬英烈精神,自觉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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