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双赢多赢共赢,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坚持“一手托两家”,通过深化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既依法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检察院与17家行政单位会签加强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和行业管理存在漏洞的情况,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数量稳中有升、质量持续提高,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63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件86件,发出检察建议73件,均居全区第一。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做好监督纠正、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工作,推动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行为1件,促成当事人和解2件,市检察院在全区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进会上作经验发言。
提升整体监督质效,公益诉讼检察持续做好。聚焦公共利益保护,着力办好“4+1”领域?案件,积极稳妥拓展公共卫生安全、公民信息安全、公共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新领域,部署开展年节期间食品安全、年货市场和烟花爆竹管理、服务“三农”、中小学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公益保护专项监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18件,院均立案数、院均诉前检察建议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数均居全区首位。与南宁军事检察院联合开展专项监督,稳妥办理军人优先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5件,捍卫军人权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持续得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支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促进社会公益保护提供法律和操作制度支撑。商市中级法院共同明确全市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统一裁判标准,引领提升全市公益保护执法和监督实效。聘请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专家学者担任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委员、观察员及特邀检察官助理,借助专家智慧破解专业性、技术性难题,形成了公益诉讼常态化辅助机制。市检察院、良庆区、上林县检察院在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现场推进会上介绍经验。
四、强化素能、锻造队伍,在切实强化忠诚担当上树立检察形象
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开展“书记引航担使命”主题活动,注重“抓书记”,制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年度主体责任清单,强化管党治党带头示范作用的发挥;实行“书记抓”,建立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督促指导两级院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第一责任”,带动其他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开展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及反腐败工作专项巡察督察,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建立检察队伍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定期分析机制,对执法办案、遵章守纪等情况经常性明察暗访。持续抓好各项巡视巡察整改,运用整改成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积极开展“争做‘三个表率’、争创‘模范机关’”活动,开设“党员示范窗口”“党员先锋岗”,涌现出“广西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 自治区先进工作者”“全区一等功公务员”等一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全面提升专业素能。紧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开展分条线分层分类精准化培训,健全教、学、练、战一体培训机制,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学习2841人次,开设业务讲堂,全面推进领导干部上讲台和检察官教检察官,同时邀请资深法官、律师讲课,参加培训人员1899人次,运用案例教学、现场演练、听庭评议等方式,把培训课堂延伸到实战一线,常态化组织“岗位练兵”、开展“业务竞赛”,3人分别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案件管理业务竞赛能手”称号,7人(次)入选全国检察人才库,46件(次)案件获评全国、全区精品、优质案件,11项(次)工作在全国、全区相关会议上介绍经验或获上级检察院肯定。
持续夯实基层基础。深入实施基层检察院建设提升工程,进一步落实市院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加强对基层司法政策指导和调研督导,推动工作理念、重大举措、重要改革在基层落地落实,努力打造“一院一品”“一院多品”基层建设新格局,江南区检察院获评“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顺利完成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实现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常态运用,全面建成使用网上办公、移动办公系统,正式部署应用广西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与南宁市羁押中心监控信息联网系统及派驻检察室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办案数据互联互通,市检察院自主研发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实现案件质量评查的无纸化、信息化,上林县检察院建成并启用广西检察机关首个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科技强检成果全面转化为首府检察创新发展的强劲动力。
五、促进规范、提升公信,在自觉接受监督中蓄积检察动能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坚持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年内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积极妥善办理市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2件,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件,均按要求如期顺利办结。在市十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听取、收集代表意见建议31条,逐条对照、系统梳理,切实把代表“金点子”变成工作“金钥匙”,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组织开展走访、座谈、检察开放日活动92次,保障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与调研视察、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检察工作,扎实做好委员提案建议办理工作,办理市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6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深化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案件监督评议50 件。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听取辩护意见374件(次),提供电子阅卷、预约会见、诉讼信息推送等服务2458 次。定期公布办案数据,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信息9270 条,总量居全区首位。健全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用好“两微一端一网站”,及时公开检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开展检察环节公开听证84次,以“看得见”的方式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着力强化内部监督。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落实员额检察官动态调整机制,形成了由检察官权力清单、案件办理全流程监管、案件质量评查评鉴、司法责任追究、检察官业绩考评等重点环节组成的“全链条”、立体式监督体系,发挥检务督察职能,聚焦执法督察、政治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等重点工作,坚持长抓长严、敢管敢严,围绕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检察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检察官违反任职回避制度问题、检察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问题等开展专项督察,推动日常管理监督更加“严紧硬”。
各位代表,首府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市委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全体人大代表关心厚爱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全市检察干警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当前首府检察工作仍然存在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视野还不够开阔,工作实效尚不显现;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全面,推动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措施有待进一步强化;队伍的素能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进步的新要求,队伍建设还需持续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制度规范性、工作执行力还存在差距。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继续综合施策,努力加以解决。
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起步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依靠市委的统一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全面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强化法律监督,忠诚履职尽责,乘势而上、接续奋斗,持续打造更高水平的南宁检察,以高质量的检察监督办案为首府新发展阶段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
一、聚焦更高质量的发展目标,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紧扣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着力统筹疫情防控和检察履职,强化检察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发展战略,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积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奋力谱写南宁新阶段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二、聚焦更高水平的平安南宁建设,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在市域治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全面统筹发展与安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活动,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用心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案件,守护民生法治底线,健全检察环节预防化解矛盾机制,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打造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品牌,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担负起推动南宁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检察使命。
三、聚焦更高要求的法治南宁建设,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稳步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深入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深化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强化行政诉讼监督,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拓展监督深度和广度,健全办案机制,推动公益诉讼检察行稳致远;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抓实检察官业绩考评,引领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提升。
四、聚焦更高标准的队伍建设,着力锻造高素质首府检察铁军。围绕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强化党建引领,切实加强检察队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行文化育检、文化兴检,注重履职专业素能、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激励检察干警担当作为,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首府检察队伍。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六清: 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2.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认,“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12309检察服务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12309检察服务中心分为实体大厅和网上平台两个层面,实体大厅设置业务咨询、控告申诉、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管理、代表委员联络、警务保障、网络平台等七类工作区域,网络平台包括12309网站、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12309微信公众号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具体承担检察服务、案件信息公开和接受外部监督等服务功能。
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秀灵路58号。
4. “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
5. 公开听证:即检察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等人员参加评议,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案件。
6.亲职教育:国家强制要求涉罪未成年人或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接受专业的教育指导,其目的不仅仅在于提升父母教养子女的技巧与能力,更在于督促父母切实履行其监护教育职责。
7.引入社会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中提出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预防类、维权类、矫正类“三大类、八小类”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内容。
8.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务单位或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9.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10.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1. 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酌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向法院提出具体的包括刑种、刑期和附加刑在内的量刑主张。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制约,促进法院公正量刑。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
12.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的直观反映。“案”指的是当事人涉及的司法事件,即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就是一个案子;“件”是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在审查起诉直至判决期间包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等节点,每一个节点为一“件”;“比”就是“件”与检察院受理案件数的比例。
13.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4.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以及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5.公益诉讼 “4+1”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烈荣誉保护等领域。
16.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17. “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格局。
18. “十大业务”: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19.“三个规定”: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2
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案件 检例第91号)
【关键词】
合同诈骗 合同欺诈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侦查环节“挂案” 监督撤案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当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要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准确认定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发现公安机关对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合同诈骗进行刑事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撤销案件。对于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挂案”,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甲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人。
2010年4月至5月间,甲公司分别与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钦州市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和110万元的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成后,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2011年8月31日,丙公司广西分公司经理王某某到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以下简称良庆公安分局)报案,该局于2011年10月14日对甲公司负责人温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此后,公安机关未传唤温某某,也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2019年8月13日,温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9月12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19年8月26日,温某某的辩护律师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纠纷系支付工程款方面的经济纠纷,并非合同诈骗,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调查核实。经走访良庆公安分局,查阅侦查卷宗,核实有关问题,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接收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查明:一是甲公司案发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2006年至2009年间,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甲公司建设钦州市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项目,资金由甲公司自筹;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向钦州市环境保护局钦北分局等政府部门递交了办理“钦北区引水工程项目管道线路走向意见”的报批手续,但报建审批手续未能在约定的开工日前完成审批,双方因此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甲公司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三是报建审批手续完成后,乙公司、丙公司要求先支付工程预付款才进场施工,甲公司要求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不下,乙公司、丙公司未进场施工,甲公司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四是甲公司在该项目工程中投入勘测、复垦、自来水厂建设等资金3000多万元,收取的18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用于自来水厂的生产经营。
监督意见。2019年9月16日,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向良庆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良庆公安分局回复认为,温某某以甲公司钦州市钦北区引水供水工程项目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履约保证金,而该项目的建设环评及规划许可均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实际履行建设工程能力,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引水供水工程项目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交该项目报建手续,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在项目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后,甲公司又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补救措施,并且甲公司在该项目工程中投入大量资金,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也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因此,不足以认定温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甲公司不退还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乙公司、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系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形成的侦查环节“挂案”,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19年9月27日,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向良庆公安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
监督结果。良庆公安分局接受监督意见,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温某某合同诈骗案。在此之前,良庆公安分局已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释放了温某某。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撤销案件。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有权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涉案企业认为公安机关对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合同诈骗进行刑事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制作《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注重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避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形成的“挂案”,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监督意见。由于立案标准、工作程序和认识分歧等原因,有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逾期滞留在侦查环节,既未被撤销,又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形成“挂案”,导致民营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发现侦查环节“挂案”的,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至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至九条
附件3
2020年南宁市检察机关主要荣誉
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扬全国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其中,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龙锦华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1月,南宁市检察院办公室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工作表现突出集体,市检察院办公室彭力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3月,经中共南宁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决定,追授易燕平同志“南宁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对在2019年特赦检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的决定》,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被评为特赦检察工作表现突出集体,黄伟同志被评为特赦检察工作表现突出个人。
4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团支部获评“广西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荣誉称号,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韦恒同志荣获“广西青年五四奖章”。
5月,第二十届广西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揭晓,南宁市检察机关共有11项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市检察院荣获组织奖。
6月,自治区检察院通报2020年广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岗位技能竞赛获奖个人及单位。其中,青秀区检察院华冰霜、黄田万获评2020年广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岗位技能竞赛业务标兵,马山县人民检察院韦慧芳获评2020年广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岗位技能竞赛业务能手,南宁市检察院获评2020年广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岗位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
6月,茅桥地区检察院陆爱荣获“市直机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中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支部委员会获评“市直机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先进基层党组织”。
6月,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通报2019年度南宁市机关绩效考评结果。其中,南宁市检察院获评一等等次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南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等4个专项考评均获评一等等次单位。
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确定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人才,上林县检察院检察长宁宇、青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培、南宁市检察院宋萍、韦恒分别入选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人才库。
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首批全国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南宁市检察院宋萍、韦恒分别入选全国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库。
7月,第六届全区十佳公诉人暨第九届全区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结果揭晓。其中,青秀区检察院罗铮、市检察院苏冰琳、西乡塘区检察院谭莹分别荣获“全区十佳公诉人”称号,苏冰琳、谭莹双双荣获“优秀辩手”称号,市检察院荣获“优秀组织奖”。
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其中,南宁市检察院韩姗姗获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表现突出个人。
9月,西乡塘区检察院谭莹在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中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
9月,第三届全区检察机关未检业务竞赛获奖个人及单位揭晓。其中,良庆区检察院康文雅获评未检业务竞赛能手和未检业务竞赛实务能手称号,上林县检察院邓梦军获评第三届全区检察机关未检业务竞赛优秀论文奖。
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暨第七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大会,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称号。
10月,南宁市委组织部通报表扬全市优秀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优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其中,南宁市检察院派驻上林县乔贤镇龙保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王凤达获评全市优秀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南宁市检察院派驻马山县百龙滩镇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分队队长黄宽、市检察院派驻隆安县乔建镇龙淰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玉尚龙、宾阳县检察院派驻宾阳县洋桥镇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分队队长陈举仁、隆安县检察院派驻隆安县古潭乡马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兰中山、兴宁区检察院派驻兴宁区五塘镇沙平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陈沐言、上林县检察院派驻上林县三里镇黄楚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卿熙军获评优秀脱贫攻坚工作队员。
11月,江南区检察院获评为2018-2019年度全国平安医院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第二届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竞赛结果。其中,青秀区检察院华冰霜、市检察院唐智峰获评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能手。
12月,自治区检察院通报2020年度全区检察教育培训微课程评选结果,南宁市检察院何芳主讲的“套路贷”与高利贷之辩获评2020年度全区检察教育培训微课程一等奖,刘晶晶主讲的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与联系获评2020年度全区检察教育培训微课程三等奖。
12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表彰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市检察院孔德雨被授予自治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12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表彰第四届全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记一等功公务员(集体),市检察院杨亮被获评全区一等功公务员。
12月,全区第三届平安广西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比赛暨政法优秀文化作品征集评选活动结果揭晓,市检察院制作的微电影《无价》获评微电影类作品二等奖,市检察院制作的《金银花》获评原创剧本类作品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