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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 5月9 日在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建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依靠市委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认真贯彻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深入落实 “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强化法律监督,忠诚担当尽责,全力推动首府检察工作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在自治区检察院通报的107项检察业务核心数据正向指标中,81项排名全区前三位,市检察院连续9年在全市机关绩效考评中评为优秀单位。

一、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全力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重要抓手,着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安定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308人,对12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和37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起诉378人,办案量居全区首位。宾阳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汝英涉恶案、良庆区检察院办理的“新X社”涉黑案被自治区检察院确定为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市检察院获评全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坚持“扫黑除恶”和“打伞破网”同频共振,发现并移送涉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线索193条,已起诉7人。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制发相关检察建议66份,其中,西乡塘区检察院办理“7.13”苏卢村特大涉黑恶案发出的检察建议获评全区扫黑除恶精品检察建议。

以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为工作重点,着力营造严格公正的法治环境。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批捕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617人,起诉531人,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就案件管辖、财产查控、犯罪未遂、共同犯罪等达成共识,批捕292人,已起诉226人;积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整治,批捕非法排污、非法开采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87人,起诉317人;办理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8件,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47 吨,督促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和其他空气污染物的企业15家、治理恢复被污染的饮用水源地面积127亩。依法打击侵吞、挪用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起诉4件6人,促进扶贫资金真正惠及贫困群众;加强农民工群体利益保护,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33件,帮助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288万余元。

以强化“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为重要载体,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防范和惩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各类犯罪活动;加强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执法司法交流互鉴,深化双边多边司法务实合作协作;依法批捕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嫌疑人53人,起诉60人,其中,西乡塘区检察院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周某提起公诉,在依法严惩侵犯非公经济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的同时,强化对涉及民生商品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市检察院组成涉民营企业案件专门办案组,办理的弘宇公司申请监督案,依法纠正担保责任判决错误,帮助企业免遭涉法风险;良庆区检察院办理的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精准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上述3案获评全区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二、适时更新司法理念,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

积极打造新时代 “枫桥经验”①检察版。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②作用,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③,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两个100%。江南区检察院作为全区试点单位试行“群众最多访一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周期过长问题,获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扬。加强司法救助及案后关怀,依法给予救助155人,决定救助金额148余万元,获评全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精品、优秀案件2件。兴宁区检察院聚焦服务民生,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的做法在全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工作现场会上交流推广。

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构建“法治教育+感化挽救+依法惩戒”的专业化、立体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模式,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戒矫治,逮捕涉罪未成年人359人,起诉410人;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对涉罪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起诉33人,附条件不起诉④12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88人次,全部安排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开展亲情会见⑤80人次,适用犯罪记录封存67人,维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欺凌、暴力、性侵等犯罪,批捕224人,起诉383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 ⑥,西乡塘区、邕宁区、横县、上林县等基层检察院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建长效机制,开展预防校园性侵害联合督导,马山县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依法抗诉的原小学教师黄某权性侵2名女童一审判无罪案件,获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入选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市检察院组建“法治进校园”巡讲团,开展法治教育171次,受教育人数12万余人。全市检察机关5个单位(集体)获评“自治区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称号。

注重源头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健全检调对接机制⑦,推动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214人,获评全区检察机关矛盾纠纷化解精品、优秀案件2件;坚持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等不批捕378人,不起诉953人。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发515份各类检察建议促进履职、完善治理。认真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到办理一案、警示教育一片,2名干警获评全区“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三、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推动 “四大检察”⑧全面协调充分开展

着力做优刑事检察。切实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1457人,批准逮捕861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2293人,已起诉9556人;切实承担检察环节反腐败工作职责,起诉职务犯罪嫌疑人60人;加强刑事立案监督,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55件,监督立案359人,监督撤案318件;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纠正漏捕485人,纠正侦查违法行为504件,纠正漏诉337人;实化审判活动监督,对量刑畸轻畸重、法律适用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9件,法院同期已改判和发回重审14件,其中,由青秀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依法抗诉的覃佑辉等6人故意杀人(未遂)案,原审两次宣告无罪的6名被告人均被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改判二年七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深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全面推行“派驻+巡回”检察方式,办理减刑、假释案件7634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⑨案件298件,其中,武鸣区检察院办理的1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国精品案件;扎实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赦法律监督工作,出具特赦检察意见118份,确保特赦案件依法办理。

着力做强民事检察。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民事检察的新需求,依法办理民事申诉案件1015件,居全区首位,同比上升74.7%。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19件、提请抗诉25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法院再审审结23件,改判、发回重审、调解18件;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发出检察建议100件,法院采纳92件,着力破解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不足难题;强化民事执行监督,发出检察建议76件,法院采纳98件(含往年积案),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开展虚假诉讼⑩专项监督,审查涉嫌虚假诉讼案件42件,提出抗诉11件,发出检察建议15件,自治区检察院在我市召开全区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我市该项工作经验。

着力做实行政检察。有效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作用,既监督和支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又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办理行政监督案件73件,居全区首位,同比上升32.73%。加强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依法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请抗诉2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4件,法院已采纳10件。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参与案件听证,充分借助“外脑”,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妥善办理6件“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案件,有效解决历史遗留权属问题。自治区检察院在我市召开全区行政检察工作现场会,市检察院在会上作经验介绍。

着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依法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以自治区在上林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上林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模式、经验为动力,以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专项审议为契机,以组织开展全市公益诉讼“回头看”督查工作为抓手,梳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10件,立案273件,院均立案数居全区首位,办理了一批立得住、可借鉴的典型案件,打造了“南宁经验”。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用好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大办案手段,诉前发出行政类公益诉讼检察建议213件,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39件,检察建议回复率达100%,真正把侵害公益问题解决在诉前,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监督效果。其中,上林县检察院发出了全区首份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获评全区优秀检察建议。依法提起公益诉讼15件,法院已审结8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其中,市检察院对违法使用雷锋肖像的4被告提起全区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并以该案件为题材,以《无价》为主题制作微电影,既形象直观地宣传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又积极倡导学英雄、见行动的良好社会风尚,获评全区公益诉讼微电影作品一等奖,该案被评为全区精品案件。

四、全面落实改革部署,有效促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

稳妥有序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全市两级检察院积极落实上级统一部署,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根据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了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实行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由同一办案组织、同一主办检察官办理,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有效提高刑事检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效果;从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持续上升等实际出发,设立了专门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办案组,首府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总体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齐头并行、全面发展态势。

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落地。深化人员分类管理,两级检察院共遴选第三批员额检察官13名、分批入额(候补)人员11名,适时调整充实员额检察官队伍。坚持网上办案并全程动态管理和质量控制,市检察院建成并启用全区首家案件管理 “一平台两中心” ?,实现实时、同步对办案流程、司法责任制运行规范化全程监管,是全区唯一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检察院,进一步强化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积极助推“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司法责任制落实。全市两级检察院67名入额院领导承办案件数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量,在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中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深入推动检察环节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密切配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依法分类办理,其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4126件5568人,适用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提升诉讼效率,减少社会对抗。全面推行 “案-件比” ?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案件提前介入?程序、强化引导侦查、严把审查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同比分别下降22.6%和29.85%,缩短了办案周期,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始终坚持素能兴检,努力把“四个铁一般” ?的要求落到实处

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从严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抓手,深化党组理论中心组示范学、党员领导干部领先学、党支部书记牵头学、机关党员干部跟进学“四学活动”,常态化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题教育成效得到自治区检察院和市委第六指导组的充分肯定。突出以党建带队建,扎实开展“书记领航担使命”主题活动,实施凝心、融合、聚力、活力、示范、阳光等六项工程,打造智慧党建、先锋团队、先锋示范岗三大品牌,市检察院机关连续6年获评市直机关“优秀党组织”称号,共产党员、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易燕平同志在公诉席上以身殉职,诠释了新时代共产党员、人民检察官的优秀品质和精神风貌,其先进事迹经媒体宣传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市委政法委、自治区检察院先后部署在全市政法机关、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学习易燕平同志先进事迹活动,易燕平同志获评全国2019年度法治人物。强化作风和纪律建设,主动接受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巡视、检查,对发现和反馈的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深化全面从严治检“五查五整顿”专项行动,持之以恒纠治“四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首府检察队伍教育监督管理更加“严紧硬”。

加强司法素能建设。注重队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养成,举办各类岗位培训班46期,开展各具特色的实训活动,培训1100余人次;采取与高校联合办学方式,为干警持续进行专业化培训提供平台,组织业务专题培训班25期,受训人数近500人次;着力打造专业化优秀团队,市检察院组建了以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广西检察业务专家刘军辉、宋萍、韦恒领头的刑事检察办案团队,以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孔德雨、何晓莹领头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团队,以全国、全区案件管理业务能手颜晓兰、唐智峰领头的案件管理团队等,年内获评全国、全区各业务条线精品、优秀案件23件。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着力打造“学习型检察院”“文化检察院”,获全国、全区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12项,9人入选全区检察理论人才库,2人入选全国民事检察理论人才库,促进“文化强检”战略落地见效。

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持续深入实施基层检察院建设提升工

程,推动实现基层检察院在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管理、检察信息化、检务保障、检务公开和检察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提升。推进“智慧检务”和“互联网+检察业务”建设,全市检察机关完成了检察工作网、检察数据中心、音视频调度平台、分支网络分级保护等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科技强检基础支撑平台初具规模;积极探索检察技术为司法办案服务的新方式,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和技术协助案件数均居全区前列,实现检察工作向“现代检察”“智慧检察”的转型升级。

六、围绕强化检察公信,提升接受监督自我完善的质效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向

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接受专项评议,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抓好审议意见落实。用心办好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群众信访事项,接受人大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等工作建议119条,切实把代表的监督支持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工作座谈会、案件观摩、公开审查听证、视察调研、“检察开放日”活动等,主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建议。全市两级检察院分别与辖区工商联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成立8个检察官联络室、法律服务工作站,加强经常性联系,推动民主监督常态化。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检务公开接受监督,修订《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则》,规范、完善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程序,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信息17774条,同比上升14.77%。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听取辩护意见461人次;为律师提供电子阅卷、预约会见、诉讼信息推送等服务3946次。依托“两微一端一网站”及时发布检察工作情况,讲好检察故事。

各位代表,首府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直接得益于市委的坚强领导,直接得益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首府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短板,突出表现在:检察职能发挥与新时代发展要求、人民群众期盼还有差距;一些检察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待提升;基层办案力量仍显不足,队伍整体素能还需提高;检务保障尚需改善,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加以解决。

2020年主要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起步之年。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市委的统一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和市人大本次会议精神,强化法律监督,聚焦主责主业,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坚守初心、担当使命,全力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首府检察工作整体持续上台阶,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创造新业绩、展现新作为,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在“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中谱写南宁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一、 坚持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为全面落实强

首府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旗帜鲜明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紧扣市委决策部署,更加自觉地把首府检察工作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平安南宁、法治南宁建设,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助力优化首府营商环境,及时依法办理涉疫情相关案件,共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运用法律智慧、检察智慧服务保障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领检察工作,在推进南宁治理现代化中展现检察担当。持续加强基层、夯实基础,聚焦人民群众新的层次更高的法治需求,用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远程视频接访等信访渠道,妥善防范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加强惩贪治腐工作,深度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积极做好特殊人群检察服务工作,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强化未成年人司法的双向、综合、全面保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以“四大检察”为抓手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做好检察供给侧改革,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扎实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向做优做强做实做好的方向迈进。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落地落实,切实履行刑事检察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拓宽民事检察服务渠道,提升民事法律监督精准度和影响力;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不断彰显行政检察工作实效;积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在更大范围内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加强现代科技应用与检察工作规范化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确保首府检察整体工作始终“走在前、作表率”。

四、坚持推进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大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业务、贴近基层的分类培训,持续推进能力素质建设;突出抓好新时代党的建设,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积极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强化先进文化引领,全面提高首府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首府检察铁军。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 “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2.12309检察服务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12309检察服务中心分为实体大厅和网上平台两个层面,实体大厅设置业务咨询、控告申诉、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管理、代表委员联络、警务保障、网络平台等七类工作区域,网络平台包括12309网站、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12309微信公众号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具体承担检察服务、案件信息公开和接受外部监督等服务功能。

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秀灵路58号。

3.“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

4.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5.亲情会见:为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6.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7.检调对接: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8.“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格局。

9.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0.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1. 捕诉一体:是指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受理案件的检察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的一种办案制度。

12. “十大业务”: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13.案件管理“一平台两中心”:一平台为综合业务平台,包括收送案窗口、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公开、律师接待窗口等,两中心为案件数据分析中心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中心。

14.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5.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的直观反映。“案”指的是当事人涉及的司法事件,即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就是一个案子;“件”是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在审查起诉直至判决期间包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等节点,每一个节点为一“件”;“比”就是“件”与检察院受理案件数的比例。

16.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17. 退回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18.“四个铁一般”: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

附件1

2019年南宁市检察机关主要荣誉

2月,武鸣区检察院办理的韦志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失火罪)获评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2月,市检察院办公室获评“全区检察机关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市检察院彭力、兴宁检察院何詠合获评全区检察机关优秀信息员。

4月,共青团广西区委、广西青年联合会开展选树“百年五四?广西青年榜样”结果揭晓,市检察院孔德雨荣获“百年五四?广西青年榜样”称号,并经推选荣获广西青年五四奖章。

4月,第十九届广西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揭晓,南宁市检察机关共有11项优秀调研成果获奖,市检察院荣获组织奖。

4月,市检察院办公室获评“2016-2018年全区检察机关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市检察院陈晨、青秀区检察院方荣玲获评“2016-2018年全区检察机关档案工作先进个人”。

5月,南宁市委发文通报,市检察院获评首府南宁2015-2017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集体。

6月,市检察院获评“全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是全区获奖的三个先进单位之一。

7月,南宁市委、市政府发文通报2018年度南宁市机关绩效考评结果,南宁市检察院被评为一等单位,连续9年获评优秀(一等)等次。

10月,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何芳主讲的《感情投资的罪与非罪》获 2019年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微课程”二等奖。

10月,全区未成年人检察优秀微电影微视频评选活动结果揭晓,兴宁区检察院制作的《转弯》、西乡塘区检察院制作的《携手的爱》、良庆区检察院制作的《未检前行 守护希望》、邕宁区检察院制作的《绿篱笆》等微视频微电影获评得全区未成年人检察优秀微电影微视频优秀奖,市检察院荣获组织奖。

11月,自治区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对全区“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获表彰情况进行通报,市检察院孔德雨、横县检察院罗春萍荣获全区“七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11月,全区检察机关12309网上信访系统技能竞赛结果揭晓,其中,市检察院唐冬萍、江南区检察院许欣荣、李希舟获评“全区检察机关12309网上信访系统技能业务标兵”,西乡塘区检察院杨志良、兴宁区检察院叶惠娟获评“全区检察机关12309网上信访系统技能业务能手”。

11月,经全区检察机关“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办公室书面审核、实地考评,自治区妇联研究同意,决定命名南宁市检察院、兴宁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武鸣区检察院、马山县检察院、横县检察院为第三批全区检察机关“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岗”。

12月,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对全区检察机关优秀检察新闻、优秀新媒体作品进行表彰。其中,“南宁检察”微信号获评“广西检察优秀微信”,“南宁西乡塘检察”微博获评“广西检察优秀微博”,“南宁西乡塘区检察院”客户端获评“广西检察优秀新闻客户端”,《【中秋特辑】今年的中秋不一样,特别的祝福献给特别的你!》《青秀区检察院依法批捕“2019.08.21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葛村路口道路交通事故”案犯罪嫌疑人》获评“广西检察优秀新媒体作品”,《多部门联动 将废旧电池搬入“新家”》《水库变清了》《4000多人被“吸金”4亿多元 广西同城人人贷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昨在南宁开庭》获评“全区检察机关优秀新闻作品奖”,市检察院陈铭迩、西乡塘区检察院郭颖、横县检察院何家银、宾阳县检察院曾天虹、上林县检察院覃友玲等5人获评“2019年度全区检察机关优秀通讯员”。

12月,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分别给予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杨亮、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江波记二等功;对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启生、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苏冰琳给予表彰。

12月,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在公诉席上以身殉职的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易燕平同志追记个人二等功。

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对2018年度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多项检察业务精品、优质案件、优秀检察建议等进行通报表彰,南宁市检察机关获表彰23件。

附件2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值班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重要工作部署、事项的督查。

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四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和抗诉。承办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进行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和抗诉。承办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办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第七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对公益诉讼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办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八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九检察部。负责受理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法律政策研究室。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市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案件管理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对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负责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检务保障科。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全区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以及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网络、通讯、视频会议等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

政治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科、干部教育培训科、司法警察支队。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设置2个派出机构。

派驻南宁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派驻南宁市第三看守所检察室。负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3

广西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

——英雄无价,以法律名义对侵害雷锋肖像权说“不”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初,南宁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销售一款机电产品及店面招牌上印有雷锋持枪半身肖像。经多方取证,证实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向南宁某商行提供了十多万元货值的涉案机电产品,该机电有限公司在经营公司名下某系列机电产品时将雷锋肖像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并将产品提供给南宁市某商行、南宁市某五金商行和马山县某五金店对外销售。上诉4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侵犯了烈士雷锋的肖像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9月6日,南宁市检察院成立了由黄建波检察长牵头的检察官办案组,对本案开展立案调查。经自治区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南宁市检察院对浙江某机电有限公司、南宁市雷亚机电工具商行、南宁市标普五金机电工具商行和马山县白山镇和兴五金店商业使用雷锋肖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公告;赔偿损失。

11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分别判决4名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其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由于在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后,经承办检察官宣传教育,被告能及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未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并明确表示以后会注重英烈权益的保护,且在开庭审理前,被告通过南宁市慈善总会向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向捐赠了3万元用于退役军人的帮扶解困,已达到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功效,帮助被告进一步认知英烈精神,纠正错误行为的目的,市人民检察院当庭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二、典型意义

雷锋同志是道德楷模,雷锋精神是对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继承和发展,是教育和激励人们舍己为人、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指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这起公益诉讼,是全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最终达到捍卫英烈权益、教育被告、增强大众保护英烈意识的目的,在全社会树立起崇尚英烈的鲜明导向,达到政治、法律和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

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民营企业犯罪与保障民生结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年底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冒用广西阳工电线电缆公司业务经理的名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阳工电线,其雇佣席某某(另案处理)到广西各地发放阳工电线的宣传资料、名片及价格表,并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后让席某某将电线通过物流发送或直接送货给客户。

2016年6月24日,北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北海市某商铺进行检查,查获“阳工”注册商标字样的电线142卷。2016年7月19日10时许,周某指使席某某送货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某酒店给卢某某时,席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到其运送的阳工电线15卷。同日,公安机关在某物流公司大货车上扣押到120卷阳工电线。同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卢某某处扣押到周某销售给卢某某的阳工电线111卷,同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在另一物流公司货车上查获周某转移的阳工电线2782卷,同时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路某仓库内查获周某藏匿的阳工电线331卷。经广西阳工电线电缆公司鉴定,上述阳工电线均为侵犯“阳工”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电线价值共计人民币553625元。

2015年6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5日,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2月25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同月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2月28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4月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2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典型意义

广西阳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电线电缆生产销售为主体的民营科技企业,获得过“广西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其公司生产的阳工电线市场销售范围广。该案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阳工电线数量大,一旦使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对企业品牌会造成不利影响,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危害。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注重依法办案和保障民生相结合:一方面,依法履行逮捕、起诉职责,严厉惩处侵犯非公经济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强化对涉及民生商品产权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用电安全,防止假冒侵权产品流入社会酿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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