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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远离非法集资骗局,安享幸福晚年生活
时间:2023-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文章来源 | 东城检察

时下,老年人的“养老钱”,经常成为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目标。这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并许以高额回报,招摇撞骗,非法集资,严重侵害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东检君希望通过下面这起案例给广大老年群体提个醒,拒绝高息诱惑,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基本案情

退休职工王大妈(化名)收到一家投资公司派发的宣传单,上面写着“公司实力雄厚,投资年化收益24%,保本保息”。如此介绍令王大妈心动不已,决定先投资三万元试试。初期,投资公司每月按期返钱,王大妈人在家中闲坐,每月进账1800元,心中暗喜。由于收益可观,王大妈又分别以自己和家人的名义陆续投资数十万元,还逢人便夸赞自己的这个投资渠道,介绍给亲朋好友进行投资。然而好景不长,在如约返利一年多后,投资公司突然停止返款,王大妈多次联系催要未果,投资公司人去楼空。

王大妈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立案侦查发现,这家投资公司根本没有宣传中“高大上”的项目,也没有吹嘘中的资金雄厚,所谓的“财大气粗”,都是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挥霍,如今投资人的血汗钱早已所剩无几,王大妈勤俭节约多年攒下的养老积蓄“付之东流”。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和参与人提起公诉。最终上述人员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四年不等。

法条链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在公园、超市、小区等老年人聚集的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赠送礼品等手段获得老年人的信任,给老年人灌输“高利息、高回报”“投资越多、福利越好”的投资理念,接着通过组织讲座、旅游、参观等,夸大宣传一个或多个“高大上”的项目,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错觉,鼓动老年人可以先“小额投资”,然后按时“高额返利”,进而诱使老年人追加投资金额,一旦收到大额资金后便卷款跑路。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

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市场上没有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如果有人宣传理财项目收益高、低风险,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以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对于一些以各种名义套近乎、打温情牌的人员,一定要看清其背后目的,切不可因为听了甜言蜜语而轻易交付银行账户信息或其它重要财物。

老年人如果有理财需求,应去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警惕所谓的高息零风险理财项目,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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