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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保护野生动物,对犯罪行为说不
时间:2023-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文章来源 | 门头沟检察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狩猎、杀害、买卖、运输等全流程筑起野生动物保护“安全网”。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个别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或抱有侥幸心理,最终酿成大错、悔不当初。下面,请看门检君提示,哪些“红线”碰不得。

案例一:爱它就让它自由,非法狩猎需禁止

基本案情:2022年9月,被告人杨某非法收购蓝喉歌鸲、红喉歌鸲各1只饲养在家中,并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安装诱捕网、诱鸟器非法猎捕红喉歌鸲2只。涉案的4只红喉歌鸲、蓝喉歌鸲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该案经门头沟区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最终,门头沟区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在非法捕猎行为中,若捕猎的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捕猎的野生动物仅属于普通野生动物,则可能会涉嫌非法狩猎罪。就非法狩猎罪而言,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触犯任意一个“四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依据《北京市野生动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实行全域全年禁猎。

案例二:为爱买卖亦违法,莫让喜爱成罪责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2日,孟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明知太平洋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以300元的价格从杨某(已判决)手中非法收购2只太平洋鹦鹉。门头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孟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检察官说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要杜绝为个人爱好而购买或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对于市面上流通的鸟类、龟类等小型动物,公民在购买饲养时也要提高警惕,注意判别其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案例三:并非活体才犯罪,工艺标本也不行

基本案情:2021年3月8日,黄某从微信好友处,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购买玳瑁标本一只,陈列在其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住所内。涉案玳瑁制品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制品,经鉴定,涉案标本价值人民币7万元。门头沟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检察官说法:玳瑁的外观具有较高的观赏性,有不法分子捕获野生玳瑁制作标本、手串、镜框等工艺品售卖获利。需要注意的是,购买野生动物工艺制品也是犯罪,消费者要坚决杜绝此类购买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检察官提示

1.提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自觉杜绝狩猎、杀害、买卖、运输等行为。同时,有意识地向亲朋好友科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认知局限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擦亮双眼”明辨所购动物种类。并非所有动物均可买卖或饲养,实施交易行为前要查证动物是否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包括一级、二级)或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保护动物名录均会定期更新,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获知。

3.勇于劝阻或举报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公民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劝说或劝阻捕猎、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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