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贪小便宜吃大亏,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在延庆区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购买的柴油是违法所得,且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却因为一时贪图小便宜,最终被判处刑法,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2022年6、7月,在北京市延庆区某村被告人郭某某家中,郭某某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魏某某、王某某盗窃的柴油,收购价格共计人民币10600元。2023年2月21日,郭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
处理结果
延庆区检察院受理该案件后,于2023年5月23日以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延庆区法院判决郭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明知是犯罪所得,因为犯罪分子出售赃物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就予以购买,觉得反正不是自己违法所得,法律也追究不到自己,殊不知这种购买犯罪所得的销赃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也会被刑事处罚。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也为大家敲响了警钟,切莫因为一时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