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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检察院以“刑附民+碳汇修复”护一方绿水青山
时间:2026-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锚定“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履职坐标,深耕检察职能,紧盯滥伐林木、非法采矿、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构建“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一体化保护模式,以“零容忍”的司法力度与“复绿还蓝”的司法温度,不仅让“生态欠账”变成了“绿色增量”,更率先在广西探索出涵盖“绿碳”与“蓝碳”的司法修复新模式。

重拳出击斩断“黑链条”

江南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强化协同联动,织密办案防控网,深化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持“零容忍”。2024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件23件44人,起诉滥伐林木罪11件12人、非法采矿罪5件5人、污染环境罪6件22人;办理相关刑附民案件14件。

2025年,该院办理的一起跨省(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以雷霆之势打击违法行为。广东多家炼铝厂为压缩成本,以低价将危险废物铝灰渣交由无资质人员跨省非法处置。大量铝灰渣被转运至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延安镇违法倾倒,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经专业机构评估,两地倾倒点生态修复总费用达416万余元。

检察机关对李某、赵某华等16人依法提起公诉,彻底斩断这条跨粤桂两省(区)的“铝灰渣非法处置黑色产业链”。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16人相应刑罚,并按照各自责任份额判令其承担全部污染清除与生态修复费用。

精准追偿破解“毁绿不赔”困局

“既要让破坏生态者受到刑事处罚,也要让其承担修复责任,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江南区检察院积极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构建“惩治犯罪+损害赔偿”双重司法保护格局。依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效益损失、非法采矿导致的土地毁损及生态修复费用进行科学核算。2024年以来该院共追缴生态补偿金512万余元,修复被毁林木及土地386余亩。

在吴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南区检察院发挥“刑事+公益”一体化办案模式优势,将强制措施宽严、量刑建议轻重与公益修复良性互动。吴某作为某生态农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租赁某农场92亩土地,以改良晾晒土壤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铝土矿净矿量1600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4万余元,37余亩农用地生产条件丧失,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合计4万余元。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庭审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主动交纳35万元修复保证金,并在专业机构制定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开展土地复垦。同时,引导被告人以4万余元交易价格购买林业碳汇,替代性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实现资源高效配置,该院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会商,确定由行政机关对涉案铝土矿依法拍卖,最终以29万元成交,所得钱款扣除拍卖成本后按程序上缴国库,同时要求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实现“资源处置+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多重成效。

创新破局推动碳汇修复

面对传统生态修复“受地域、管护条件限制”的痛点,江南区检察院创新引入绿碳、蓝碳替代修复机制,引导违法行为人通过购买碳汇产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实现“以碳补绿、以碳代修”。2024年以来,该院引导行为人购买碳汇2984.11吨,实现补植复绿488余亩。这一创新实践为全区依托碳汇开展生态修复、厚植生态底色提供了可复制的“江南样板”。

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该院办理的非法收购、出售砗磲、珊瑚案,是广西首例引入“蓝碳”(海洋碳汇)进行生态修复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李某自2017年起非法收购、代购、出售砗磲、珊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导致濒危野生生物资源破坏及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涉案砗磲、珊瑚已被加工成制品,无法恢复原状,怎么办?江南区检察院办案团队通过释法说理,引导李某自愿认购“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孔雀湾区域保育修复的红树林所产生的蓝碳量,以碳汇代偿方式依法合规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方式不仅实现了对受损海洋生态的间接修复,也践行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司法担当。

守护生态没有终点,司法护绿永远在路上。江南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化多部门协作联动,完善“刑事追责+民事追偿+碳汇修复”一体化生态保护模式,以“零容忍”态度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强化检察履职,全力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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