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收到武鸣区某乡镇公示惠农补贴存在个人信息遭泄露的线索,武鸣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组织干警前往涉案村务公开栏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后,确认该乡镇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相关信息时,对涉及的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未予以去标识化、隐匿化处理,存在泄漏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经过进一步分析研判,并对武鸣区辖区内13个乡镇的部分行政村进行排查,发现各乡镇在公示村民补贴补助时存在不同程度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其中被泄露个人信息的群体多为防范诈骗意识较低的老年人。武鸣区检察院随即对摸排到的线索及时审查、立案,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向相关单位阐明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结合典型案例重点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详细阐释,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和行政监管的强大合力。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对过期的信息进行撤除,对敏感信息予以隐匿化处理,并表示将会举一反三,规范处理各类信息公开,依法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武鸣区检察院还持续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回头看”,加大辖区内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切实从源头预防化解个人信息流入灰色产业链、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等,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法规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来源:武鸣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