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在“十一”国庆节到来之际,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对该院办理的一起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万5千元,切实体现检察机关的温度、温情和温暖。
据悉,未成年人小梅(化名)系该院办理的一起甘某强奸案、庞某介绍卖淫案的被害人,该院已于2018年7月3日依法对甘某、庞某提起公诉,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小梅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小梅在案件发生时是一位年仅十二岁的在校女生,其父亲身患疾病,走路不方便,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其母亲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平时依靠打零工为生,收入较低,还要赡养病重的老人和供养两个小孩,生活压力大。案件发生后为照顾和开导被害人小梅,已辞去原有的工作,家庭经济更是陷入困境;该院控申部门干警得知此情况后,多次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告知并帮助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同时,为帮助被害人摆脱原有的不良环境,使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该院在办理该案件时,一方面坚持物质救助与心理抚慰并重的原则,通过到家走访、心理疏导等方式,努力抚平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帮助被害人摆脱阴影。另一方面,为尽快帮助被害人回归正常学习生活轨道,该院8月7日发函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积极协调小梅转学事宜,争取为其提供一个全新的学习环境。8月13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同意小梅转学至南宁市某学校。目前,该院已为小梅办妥了相关转学手续。
近年来,该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南宁市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将未成年人群体作为重点救助对象,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依法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