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林县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上林县国土资源局追缴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违约金。
2010年5月4日,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该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6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分四期支付,且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和第四期土地出让金的支付上存在逾期缴纳而产生违约金的情形。截至目前,上林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征收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违约金,造成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为维护国家利益,上林县检察院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追缴违约金。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跟踪回访该县国土资源局的履职情况,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收尽收。